京知《民法典》北京首案亲历者笔记—— 被羽毛球击中眼部受伤谁担责

News

京知《民法典》北京首案亲历者笔记——

被羽毛球击中眼部受伤谁担责


2021年1月1日,万众瞩目的《民法典》正式实施,2021年1月4日作为《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全国多地适用《民法典》首案均已于此日宣判,如广州市的高空抛物首案、上海市的保理合同纠纷首案、江西省的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首案……这些案件均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作为首善之都,民法典首判案件又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涉及《民法典》新增之条款的首次适用,更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卫视、北京日报、央视新闻等主流媒体也纷纷报道。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娄允律师、闫岩律师作为本案亲历者,在几日沉淀后,甚觉有必要执此拙笔、略赘数言与各位读者交流分享笔者亲历“自甘风险”首案之心得。

民.jpg

    首先,和大家一起回顾一下本案案情。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原告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5月28日原告入院治疗,5月29日接受手术将人工晶体取出,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原告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不建议进行晶体植入手术。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本案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审结束后,京知律师们在深度复盘的同时,也密切关注着公众对于本案的讨论,我们发现公众对于本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理解,存在着思维上的碰撞。

一、《民法典》“自甘风险首案”之“惑”

(1)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2020年发生的事情为何适用《民法典》?

民2.jp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6条明确规定民法典实施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1176条的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适用本规定。

本案原告虽然于2020年8月到法院立案,法院本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将本案于《民法典》实施前审结,但被告仍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如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没能及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审结,依然要适用《民法典》1176条之规定。

(2)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的“文体活动”是否有明确概念?

民3.jpg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侵权责任编召集人张新宝在有关采访中指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是指参与此类活动比通常的行为更容易引起人身方面的伤害,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危险程度有高有低,如拳击、散打、足球、篮球等风险较高;羽毛球、乒乓球等风险不是很高,但也不能排除这是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看,“文体活动”的概念还较为模糊,具体外延的确定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的探索,以类型化的方式来确定。

(3)故意与重大过失如何判断?

民4.jpg

     就本案结果可见,在运动规则范围内的正常技术动作造成的损害,不会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如果超出技术动作之外的故意伤害或是恶意犯规,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侵害的主观过错,进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断是实践中的焦点及难点,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到个案中如何认定,需要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总结、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以适应千差万别的具体案情。

(4)被告的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害,不需要进行赔偿吗?

民5.jpg

    《民法典》实施前,审判过程中通常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认定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处被告分担损害后果,对原告进行一定的补偿。而《民法典》第1186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明确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自甘风险”规则并不能与公平责任原则同时适用。

二、《民法典》“自甘风险”首案之“新”

一是首案于《民法典》之新。《民法典》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国家法治体系和理论能力现代化、推动社会规范和法律适用科学化等重要意义。本案是北京市首个适用《民法典》审理的“自甘风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对于推动《民法典》的适用有着重要意义,本案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也将起到判例作用,可谓影响深远。

二是首案于法律规定之新。本案适用《民法典》1176条自甘风险是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首次引入了“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法律空白,让文体活动中的责任承担规则更加明晰。且“自甘风险”规则并不能与1186条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打破了以往法官自由裁量的判决习惯,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有着重要意义。

三是首案于“京知”之新。此次京知律师有幸参与《民法典》实施后自甘风险第一案的审理过程,为《民法典》的适用贡献一份力量。京知律师会不断深刻理解、努力把握《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重点问题,为运用民法典履职尽责打下坚实基础,切实做到与时俱进、履机乘变,更好地在新时代、新时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典》“自甘风险”首案之“广”

     日常生活中,无论是黄童白叟还是才子佳人,皆离不开参与文体活动,可见本案适用的自甘风险规则应用范围之宽,涉及群体之广。此类案件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直接关系到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此观之,为了我们能够在强身健体、文体愉心的过程中,切实保护好彼此的合法权益,我们更应以案为鉴、以案促行,高度重视本案给我们带来的经验,经深思熟虑,现就有关心得与大家分享: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要义不仅在于事后救济求偿,更在于捍护生命健康之可贵,这就要求我们在参与活动的同时,应注重防范于未然:一是参与活动者本人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储备安全知识,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要加强风险意识,加强对于活动风险、环境风险、设施风险的认知;要加强防范意识,结合身心条件,审慎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二是活动参与者应遵循基本规则与体育道德,在强身健体、享受运动带来乐趣的同时,切实保护自身、保护他人,杜绝因一时胜负赌气伤害他人的卑劣行径。

      在深入分析本案案情、适用法律的同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当事人宋老先生在遭遇此次事件后,克服身体上的不适、舆论上的压力,积极选择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这种信法、敬法、用法的精神值得所有法律人学习与尊重。也正是因为老先生的坚持,我们才获得了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这一宝贵案例。

     从本案出发,我们不难看出,《民法典》“自甘风险”等条款的加入,更加充分的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的立法理念。由此观之,《民法典》不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更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更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就要求我们作为法律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步入新时代、面对新挑战,京知律师将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发展理念,在“刑事辩护、公司及知识产权、家族法律事务、基层治理法律服务”四个维度,精钻细研、强基提质,力求构成四维四向、融通联动的发展新格局,并在法律事务实操过程中,高度重视《民法典》等法律条文的更新变动,以认真负责、敢于创新的工作作风,做实做细做好每一件法律工作,切实提升法律服务能力水平,力求为法律事业贡献更多京知律师的睿智思考和独到创见,积极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