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观点之3·15系列(五)抱怨“饮料喝了要死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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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值此3·15来临之际,京知律师现将过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发表过的观点重新加以梳理,以期对消费者维权行为有所裨益,形成此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丈夫刘春林因为抱怨饮料里果粒拽不断“吃了要死人”的视频被传上网就被逮捕了何荣霞至今没想通

何荣霞表示2016年10月8日晚作为江苏淮安某驾校教练的刘春林和准备参加驾考的学员邓某川和李某入住一招待所发觉肚子饿了后刘买了“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但吃的时候发现果粒嚼不动遂将果粒中的水分拧干两手拉拽果粒不断抱怨该饮料会“吃死人”

这个过程被一位学员录下视频并放到驾校内部群里传开2016年10月31日刘春林被江苏省盱眙县局抓获并移交给福建警方;邓某川、李某于2016年11月19日到盱眙县局马坝派出所投案2016年12月8三人被福建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批捕

2017年1月13日涉事企业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抓捕刘春林等三人确系公司向市局报案此外不愿多谈市局办案民警林文伟称按正常程序刘某等可能面临判刑对于律师和家属的质疑他称“那是他们的自由”

声音:消费者有权差评是否故意捏造事实是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教授阮齐林表示损害商品声誉罪是一种轻微犯罪和民事侵权只是程度上的差异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基本点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捏造”和“散布”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消费者确实喝了该饮料后感到身体不适对产品质量发发牢骚即使言语有夸大成分也不应被认为是刑事犯罪;如果确实对商家名誉带来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如果只是私下发牢骚没有传播出去不构成民事侵权

阮齐林说如果行为人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并将其捏造的虚假事实以各种形式在社会公众中宣传、扩散对商家的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影响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向华商报记者表示消费者有表达自身感受的权利如果商品不合格消费者也有提出批评的建议权如果商品确有问题消费者提出批评哪怕这种批评对企业带来影响造成严重损失消费者也不应因此获罪关键是是否故意捏造事实